為推動輕生產、低噪音、環保型企業“工業上樓”,助力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智造空間”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3年版)》,現予以發布。
上海市“智造空間”生態環境保護指引(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基本原則)
“智造空間”項目宜優先布局于規劃產業基地、產業園區和產業社區等范圍內(上述區域外的地塊統稱為產業區塊外),引進項目應符合上海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規劃環評要求?!爸窃炜臻g”項目應為區級(或以上)工作專班認定的優質項目。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指導本市各類“智造空間”及其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準入及環境管理。
第三條(分類管理)
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以下簡稱《細化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執行本指引有關規定;未納入《細化規定》的建設項目,應執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四條(環保責任)
“智造空間”各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爸窃炜臻g”運營主體應加強對環?;A設施的管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
第五條(執行要求)
建設項目應同時執行本指引中綜合環境管理要求和行業環境管理要求。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業類別時,應同時、從嚴執行所涉及的行業環境管理要求。
第二章 “智造空間”建筑樓宇配套環保設施要求
第六條 (空間布局設計)
建筑樓宇設計建設階段,應合理規劃布局各樓層及區域用途,預留各類環保設施位置。
第七條 (污染物排放控制)
(一)實施雨污分流。建筑樓宇應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絕污水(含空調冷凝水等)進入雨水管道。
(二)建筑樓宇應預留廢氣排放風管位置,玻璃幕墻建筑廢氣排放風管宜設置在建筑內。
(三)建筑樓宇公輔配套宜選用低噪聲設備,且盡量布置于室內。確需布置于室外的,應置于屋頂或遠離環境保護目標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
廢水收集處理、固廢貯存設施應采取防漏、防滲、防腐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九條 (環境風險防控)
鼓勵建筑樓宇的開發建設主體結合擬引入產業的環境風險特征,建設事故廢水截流、收集和暫存設施。
第三章 產業區塊外“智造空間”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第十條 (優先準入建議)
優先引入在資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環境風險管控、環境管理方面具有優勢的企業,鼓勵企業采用先進工藝、設備。
第十一條 (準入負面清單)
生產項目(含中試)生態環境準入參照以下負面清單執行。承擔國家戰略任務、解決行業“卡脖子”技術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需要的產業項目不受本負面清單限制,其準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一)禁止引入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等的項目。
(二)禁止引入排放工藝廢氣中含《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所列大氣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劇毒物質、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氣的項目。
(三)禁止引入化工、化學藥品原料藥、提取類制藥(水提除外)、發酵類制藥、農藥、電子化工材料、鋰電池制造等項目。
(四)禁止引入涉及使用第一類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的項目。
(五)禁止引入惡臭(異味)物質或強揮發性酸作為生產原料的項目。
第十二條 (輻射安全管控)
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項目宜建在獨立建筑物內,或在無人長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層,并應設置放射性物質專用通道和管道。
第四章 “智造空間”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綜合環境管理)
(一)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研發及各類經營活動,需設立局部或整體廢氣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二)排污單位宜優化廢氣收集排放系統,減少排氣筒數量。廢氣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頂,且應合理選擇布設位置,遠離周邊敏感建筑。
(三)排污單位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人為稀釋排放。應避免生產、實驗廢氣通過空調系統排放。
(四)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異味)氣體的廢水預處理設施應盡量利用建筑內空間,并設置廢氣收集和凈化處理設施。
(五)排污單位應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DB31/T310003等規范要求對廢氣凈化處理設施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
(六)排污單位生產、研發實驗等廢水和生活污水宜通過獨立管道分別收集處理,并確保達標排放。
(七)排污單位應設置廢水監測采樣點,點位設置應符合 HJ/T 91 的規定。
(八)排污單位選用低噪聲設備、低噪聲工藝。噪聲設備優先布置于室內,確需布置于室外的,應置于屋頂或遠離環境保護目標,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九)排污單位應結合危險廢物產生量、貯存期限等,原則上配套建設至少15天貯存能力的貯存場所(設施)。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
(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應落實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十一)禁止將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合存放,或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十二)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制定有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并配置環境風險防控及應對處置能力。
(十三)排污單位應按規范建立環境管理制度,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生物醫藥類項目環境管理)
針對生物醫藥類項目使用化學品原輔料種類多,涉及生物安全等特點,提出以下主要環境管理要求:
(一)產生藥塵廢氣的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用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對于特殊藥品生產設施排放的藥塵廢氣,應采用高效空氣過濾器進行凈化處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二)高濃度廢水、高鹽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涉及活性物質或病原微生物的廢水應采取滅活消毒措施。
(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室廢棄物應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相關要求,其處置應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四)涉及生物活性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和設施應滿足相應生物安全防護要求。
第十五條 (集成電路類項目環境管理)
針對集成電路類項目涉及新污染物、重金屬、強腐蝕性物料的使用,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風險較大等特點,提出以下主要環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單位宜通過優化工藝、原料替代、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減少全氟化物(PFCs)的排放。
(二)排放氯氣、氰化氫、砷化氫、磷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
(三)高氨氮和含氟廢水宜分類收集處理。
(四)含一類污染物廢水應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分質分流收集處理。涉及一類污染物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應在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和總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落實相關的維護、管理要求。
(五)涉及毒害化學品、危險廢物的場所,配備泄漏報警、截流等應急措施,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六條 (高端裝備和智能制造類項目環境管理)
針對高端裝備和智能制造類項目涉及有機溶劑、重金屬焊材使用等特點,提出以下主要環境管理要求: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研發及各類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針對VOCs物料使用環節易泄漏的部件應該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泄漏檢查。
(二)鼓勵使用不含重金屬成分的焊材。
(三)含油金屬屑利用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七條 (先進材料類項目環境管理)
針對先進材料類項目涉及有機溶劑、重金屬物料使用等特點,提出以下主要環境管理要求: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研發及各類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儲存、裝卸、廢水處理等環節采取高效的有機廢氣收集與治理措施。
(二)涉及異味物質的操作應盡量在負壓空間中進行,如無法實現上述要求,可通過布設集氣罩等方式進行收集,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達標排放。
(三)含一類污染物廢水應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分質分流收集處理。涉及一類污染物重金屬排放的排污單位,應在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和總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落實相關的維護、管理要求。
第五章 其他說明
第十八條(文件更新)
“智造空間”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其他)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附錄1
本指引涉及的術語和定義說明
1. 發酵類制藥的定義按照《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10005)有關規定執行。
2. 惡臭(異味)污染物指列入《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1025)中的氨、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乙苯、丙醛、正丁醛、正戊醛、甲基乙基酮、甲基異丁基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
3. 強揮發性酸包括硝酸、高氯酸、鹽酸、氫氟酸、氫溴酸、氫碘酸和乙酸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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